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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託運人交付250箱給運送人,貨至目的港後發現下述三種情形,請問該如何處理?
1.短少25箱
2.其中10箱包裝嚴重破損
3.其中20箱外表完好,但箱內件數有短少
 
A: 1. 短少25箱:提單寫明件數為250箱,承運人對欠交的25箱,應負賠償責任。應該請出口地的倉庫提供進倉時的簽收單,以及請目的地提供拆櫃報告。以便我們賠償給貨主的同時對船公司&倉庫提出 claim。
2. 其中10箱包裝嚴重破損:若提單為清潔提單(沒有任何批註),承運人必須承擔貨物外表良好之責,所以承運人必須賠償其中10箱包裝嚴重破損之損失。應該請目的地代理check拆櫃報告是否有備註破損,cnee 若要提出 claim,必須會同 forwarder、拆櫃場,作成公證報告。
3. 其中20箱外表完好,但箱內件數有短少:因為此20箱外表完好,箱內件數為客戶自行裝載,故承運人不必負箱內件數有短少之責。請客戶自行與出貨工廠釐清責任。
 
Q: 請問裝船匯率如何訂定?
 
A: 依船公司不同而不一,一般皆以第一靠港入前一工作天臺灣銀行公告美金兌台幣現金賣出匯率為準。目前WHL,EMC,YML,CNC此四家皆以此方式,所以相同船公司同一天結關同一天裝船之不同船的裝船之不同船的裝船匯率不一定會一樣!某些船公司會另外自行加1~2碼,所以常會有客戶抱怨過高的情況發生!須和客戶詳加解釋,裝船匯率不是我們自行訂定的,是依照船公司通知多少就是多少,我們也是按同樣的匯率付運費給船公司,避免造成誤解!另三角貿易的CASE因為無上述靠港日可供參考,一般也是按出口港裝船日參考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為準!以盡量不要造成客戶反應偏高為原則!
 
Q: 何謂DDP及DDU?請說明美國DDP費用有哪些?有哪些需要注意?
 
A:

(1)

1.

DDP:DOOR DELIVERY DUTY PREPAID到府送貨關稅預付

2.

DDU:DOOR DELIVERY DUTY UNPAY到府送貨關稅未付

(2)

1.

報關費:約USD100~150

2.

內陸卡/拖車費

3.

D/O換單費:USD50左右

4.

關稅

5.

USER FEE貨物稅 0.21﹪MIN USD25

6.

HARBOR FEE港公捐 0.125﹪無MIN

7.

關稅保證金,單筆保證金約INVOICE金額千分之4.5/MINI USD45

(3)

1.

美國稅金是以FOB為基準,若提供之INVOICE為其他TRADE TERM,美國海關會要求當地報關行換算成FOB,在作申報

2.

出口產品需有正確材質/功能敘述,才能CHECK出正確關稅

3.

出口地SHIPPER亦可以以外國公司身份向美國海關申請報關人身及年約保證金,而不一定必須以進口商CNEE身份清關

4.

美國海關保有二年的追討期,只要關稅及其他費用無超過USD25,及無追討的問題

5.

建議不要收紡織品、危險品、特殊櫃及第三地出口但當地代理配合度不高….等狀況的DDP

6.

務必預收費用,不可放CREDIT


 
Q: 進口併櫃有無免費倉期,其倉租如何計算?
 
A: 1. 無免費倉期,拆櫃後即開始計算倉租
2. 收費標準如下: #32: NT$20/RT/DAY, MIN NT$105/SHPT(含稅)
#34: NT$20/RT/DAY,沒有MIN限制
中櫃:NT$20/RT/DAY, MIN NT$105/SHPT(含稅)
 
Q: 台中港貨櫃場,34號 & 32號 & 中櫃,這三個櫃場對於併櫃貨的單件限重為何?
 
A: 32號:4.5噸內不收費,超過4.5噸~7噸,收NT$968 未稅;超過7噸以上另外詢問。
34號:5噸內不收費,超過5噸以上CASE BY CASE詢問。
中櫃:7噸內不收費,超過7噸以上收4500 未稅。
 
Q: 美國城市有哪些點可做HEAD LOAD?做HEAD LOAD應注意事項?
 
A: 1. 只要有單點開櫃之點,基本上皆可以做H/L
2. 貨物之重量、材數、貨量、場內OR場外做
 
Q: B/L上為何不能SHOW貨物價值?
 
A: 因運送人就不能適用海商法上之單位責任限制
 
Q: 為何船公司不做B/D FORWARDER就都可以?
 
A: B/D是運送人與託運人聯合欺騙受貨人之行為,且因B/L唯有效證券,會涉及偽造文書罪,所以一般船公司不做。FORWARDER因競爭、與客戶交情、業務考量,通常會配合客戶。
 
Q: 船公司可否應出口商要求而先扣貨,不放貨給受貨人?
 
A: 不可,因認單不認人
 
Q: 到目的地,如CNEE不提貨,出口商應負責任嗎?
 
A: 如B/L已背書轉讓給受貨人,當然由受貨人負責,但如受貨人不要貨了,運送人一定回頭找出口商,出口商當然有必要對此貨物負責,所以,出口商應儘速處理(退運或棄貨或找新買主),將傷害減到最低。
 
Q: B/L上如客戶要求SHOW出目的地,但出口商只願負責到港口費用,應如何操作?
 
A: 一般B/L會有一欄FINAL DESTINATION(FOR THE MERCHANT'S REFERENCE ONLY),直接SHOW在此欄,如SHOW在其他位置,運送人就要有責任送到目的地。
 
Q: Master B/L與船公司B/L之差異?
 
A: 船公司發給海運承攬運送業的B/L叫MASTER B/L,海運承攬運送業發給出口商的B/L叫HOUSE B/L,由船公司直接發的B/L是船公司的B/L
 
Q: 常聽到G.O. Warehouse這是什麼?
 
A: G.O.(GENERAL ORDER),指在美國逾時未提領貨物導致被移送政府指定倉庫,一般船到靠港15天後進口商仍未辦理清關提貨。貨進G.O.WAREHOUSE達6個月後,會被視為無主之貨而由海關處理。
 
Q: 1. 依海商法規定,需以現金換單,是否因此船公司皆無法月結?
2. 特殊櫃,如開頂櫃,其在裝船上如何放置?
 
A: 1. 海商法無規定需付現金拿B/L,端看運送人與出口商協議,一般而言船公司不做月結,一定需現金(或現金票)拿B/L。但如出口商貨量大,或船公司有其特殊需求,船公司仍會做月結。
2. 如圖片。
 
Q: 請問貨已到國外,尚未辦通關提貨,出口商欲將該批貨權轉給他人,可以直接將B/L上的出口商名稱改給受讓人嗎?
 
A: 題目要改進口商:
一般可要求運送人直接改成另一個受貨人,但需拿全套正本提單去更改。另因貨已到,船公司已將艙單送達目的地之海關,一般再更改受貨人,可能會有罰款(視目的地海關之規定)。
 
Q: 1.提單電放的作業流程可以詳細說明嗎?(船公司)出口商應該注意什麼?
2.正本提單(電放待通知)在船公司,出口商有保障?(風險在哪裡)
 
A: 1. 提單電放一般只要給船公司電放切結書,船公司將會通知其國外代理或分公司直接將貨放給切結書上之受貨人。為避免船公司作業疏失,最好要向船公司要電放號碼,出口商再將此電放號碼通知受貨人。
2. 一般而言,O/B後船公司一定會要求貨主儘速來拿提單繳費,如要電放再拿正本提單,繳回後再做電放。會用電放待通知方式,一般是海運承攬業與貨主關係不錯,另一變通方式,只要出口商不要事先給電放切結書,正本提單放在運送人處對出口商應形風險(有的運送人會要求貨主在一定期間領提單,否則要收利息)。
 
Q: 若在運送過程,船遭遇天災,如颱風、海嘯…等,等事件,導致貨物在海中沉沒,所造成的損失,該誰負責?
 
A: 海商法第69條運送人享有17項負責,天災是其中一條,所以,運送人負責。出口商要有保障,一定要保水險
 
Q: 提單上的品名在船開後提單也開立後,還能做修改嗎?如果可以,會不會影響收貨人取貨?(三角貿易)
 
A: 一般而言,只要船公司尚未將艙單送到目的地之海關前,皆可更改,受貨人只要用更改後品名向目的地海關申報即可,不會影響取貨,但有的國家會有更改時效,要特別注意。船公司所通知之更改時效,如菲律賓。
 
Q: 1. 印度某些港口沒有直航,須經新加坡轉船,因併裝貨物重量較重導致並櫃時間一在延遲。因時間的延遲造成客戶端對供應者索賠,請問還可向貨代索賠或貨在新加坡時有其他方法可處理?2. 貨櫃頂版破洞造成貨物毀損可向誰求償及程序?
 
A: 1. 海商法對貨物之延遲沒規定,只能適用民法,應於合理期間送達,如有延遲,要向運送人求償,不可超過貨物價值(包括商譽等),但最好要有確切之損失(出口商要舉証),在新加坡最好能直接包櫃,但要考慮費用。
2. 提櫃時應要求拖車公司確實檢查貨櫃是否有破損,如有破損造成貨物毀損,當然,可向運送人求償,但條件通知運送人會同公証,如櫃子已拖到工廠,貨卸到一半發現櫃子破洞,造成貨損,應立即停卸,立即通知運送人,會同公証。如有保險亦務必通知保險公司及運送人會同公証,一般保險公司會先理賠後,取得代位求償權,再向運送人求償。
 
Q: 1. 為何有些船名航次必須等進倉後才知道,不論LCL或FCL,這是Forwarder作業程序不同的問題嗎?
2. 為何Local charge的Invoice必須等開航後才能做出來,有些費用不是進倉後就知道了嗎?
 
A: 1. 在台灣一般不會發生此狀況,因不管FCL或LCL要進艙,一定要有S/O,既然有S/O,就會有船名、航次等資料。
2. 基本上,除運費如為預付,須等匯率外,LOCAL CHARGE應立即可確定,特殊CASE另當別論。
 
Q: 船公司在收取運費時,匯率的計算都比市場匯率高出幾角, 想請問:1.船公司的匯率計算方式? 2.何處可以查詢該匯率?
 
A: 依船公司不同而不一,一般皆以第一靠港入前一工作天臺灣銀行公告美金兌台幣現金賣出匯率為準。目前WHL,EMC,YML,CNC此四家皆以此方式,所以相同船公司同一天結關同一天裝船之不同船的裝船之不同船的裝船匯率不一定會一樣!某些船公司會另外自行加1~2碼,所以常會有客戶抱怨過高的情況發生!須和客戶詳加解釋,裝船匯率不是我們自行訂定的,是依照船公司通知多少就是多少,我們也是按同樣的匯率付運費給船公司,避免造成誤解!另三角貿易的CASE因為無上述靠港日可供參考,一般也是按出口港裝船日參考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為準!以盡量不要造成客戶反應偏高為原則!
 
Q: 貨物比原訂的日期晚到3個月到巴西的港口,以致客人的機器來不及參展,Forwarder解釋他們在轉手出去的Agent把貨物運到其他港口,後來才轉回去巴西的港口,若遇到這種情況,廠商可以向Forwarder申請賠償嗎?
 
A: 如確定為運送人疏失造成貨物延遲,造成損害,當然可向運送人求償,但須舉証,且最好有明確之損失。
 
Q: 1. B/L會秀出notify party,但若notify party如果是銀行,船公司匯通知銀行嗎?
2. 貨物出口已放行,但船公司/櫃場再將貨櫃吊上船時,撞到貨櫃導致貨櫃受損,該如何處理?可否向船公司要求賠償嗎?
 
A: 1. N/P是受通知人,一般貨到前,運送人目的地的代理會發貨到通知給N/P,不管N/P是銀行或報關行。
2. 如果船公司已通知貨損,當然應立即公証向船公司求償,如船公司未告知,只好到目的地,再向船公司求償,如有保險,務必通知保險公司。
 
Q: 請問SDR如何換算?如1CBM為多少SDR?貨損實際賠償金額為多少? EX:5000kg invoice value USD50000 則賠多少?
 
A: 貨損如何理賠?
(運送人之單位責任限制)
如:5000KGS, INVOICE VALUE:USD100,000 100件:
依海商法70條:託運人於託運時故意虛報貨物之性質或價值,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於其貨物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除貨物之性質及價值於裝載前,已經託運人聲明並註明於載貨證券者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於貨物之毀損滅失,其賠債責任,以每件特別提款權六六六‧六七單位或每公斤特別提款權二單位計算所得之金額,兩者較高者為限。前項所稱件數,係指貨物託運之包裝單位。其以貨櫃、墊板或其他方式併裝運送者,應以載貨證券所載其內之包裝單位為件數。但載貨證券未經載明者,以併裝單位為件數。其使用之貨櫃係由託運人提供者,貨櫃本身得作為一件計算。由於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發生之毀損或滅失,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不得主張第二項單位限制責任之利益。
特別提款權SDR:SPECIAL DRAWING RIGHT
1SDR≒USD1.25左右
如例:INVOICE VALUE: USD100,000
100件×666.67SDR=USD83,334
5000KGS×2SDR=USD12,500
由上可知運送人應賠償USD83,334
假使無過失,一般之賠償不可超過INVOICE VALUE
 
Q: 1. 櫃子的清潔費收費標準? 2. 提單貨到中國前是否不可以修改?
 
A: 1. 清潔費,每個船公司及每個國家,每個代理之收費皆不同,所以無標準可言,託運人只要在提櫃時加以注意,即可避免。
2. 只要船公司未將艙單送到目的地海關前去修改皆可。
 
Q: 押匯時,如銀行堅持不接受forwarder提單只接受船公司提單時,是否船公司一定會發或有其他處理方式?
 
A: 只要事先說明,一般透過FORWARDER皆可拿船公司提單,如不行,只好請FORWARDER發沒中文字樣提單(一般銀行員就看不出是否為FORWARDER提單),但此為非法,且此提單在台灣沒登記,對託運人無保障,所以,應事前確認清楚。
 
Q: 1. 何謂記名提單?
2. 萬一客戶於貨到時拒收時如何退回台灣?
3. 貨櫃上船後,貨櫃與貨櫃間如何固定?
4. Marine和Ocean B/L有何差異?
 
A: 1. 提單上CNEE已明確SHOW出A.B.C公司。
2. 一般皆可要求原運送人退回,但落後地區會較久,且麻煩,如印尼、中國等,所以出口前應確認清楚。
3. 有櫃角可栓住,且會固定綁好。
4. 依字面上海運提單與海洋提單,個人認為形差異性,都是透過海運出口發放的提單,有別海運或陸運的提單,有人解釋為要發船公司提單,不可接受FORWARDER提單,現今因UCP500,UCP600皆已可接受FORWARDER以運送人身份發放的提單,已較無爭議性。